央視網(wǎng)消息:近年來,按照黨中央關于耕地保護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認真履行耕地保護主體責任,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嚴厲打擊非法占用農用地違法犯罪行為。為切實發(fā)揮案件查處的示范引領作用,自然資源部決定公布12起非法占用農用地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19名當事人受到刑事處罰并被責令恢復耕地種植條件,相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真履職,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的協(xié)作配合,形成了較大震懾。
一、北京市通州區(qū)潘某等人破壞耕地案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間,潘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情況下,組織董某等6人擅自占用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18.22畝土地(耕地17.28畝)挖砂取土,回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覆土。2021年3月北京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通州分局立案調查,4月組織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市農業(yè)農村局等單位專家實地勘察和討論后,出具了17.28畝耕地耕作層遭到嚴重破壞的耕地破壞程度論證意見。北京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通州分局在查處過程中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促使當事人充分認識自身違法行為的危害性,于同年12月完成耕地修復。北京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出具的《生態(tài)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確認,已基本恢復評估地塊農用地的種植條件。2021年12月,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潘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董某等6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二、遼寧省盤山縣張某某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2020年12月,張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情況下,擅自占用盤山縣壩墻子鎮(zhèn)某村26.76畝永久基本農田挖坑用于水產養(yǎng)殖。2021年3月盤山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改正和治理,恢復土地原貌和原種植條件,并處罰款47.93萬元。由于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2022年2月,盤山縣自然資源局向盤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3月盤山縣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zhí)行。經內蒙古質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司法鑒定所鑒定,永久基本農田土壤損毀嚴重。同年4月盤山縣自然資源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5月盤山縣公安局立案。2023年1月,盤山縣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盤山縣自然資源局已將行政處罰未履行事項向盤山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申請強制執(zhí)行,2023年8月執(zhí)行局公告強制執(zhí)行恢復土地。
三、吉林省汪清縣陽某破壞耕地案
2021年12月起,陽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情況下,擅自將淤泥砂石堆放在汪清縣百草溝鎮(zhèn)某村18.1畝耕地內,造成耕地種植條件破壞。2022年2月,汪清縣自然資源局對陽某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經汪清縣保源勘測有限責任公司測量并繪制勘測定界技術圖,淤泥砂石堆放占用耕地18.1畝。2022年6月,汪清縣自然資源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縣公安局,7月縣公安局立案。經延邊州自然資源局耕地破壞鑒定委員會鑒定,18.1畝耕地原有耕作層破壞程度為嚴重。同年12月,延邊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陽某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七萬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十四萬三千元。目前現(xiàn)場淤泥砂石已清除,耕地恢復種植條件,汪清縣自然資源局現(xiàn)場驗收通過。
四、浙江省慈溪市楊某某等人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楊某某、岑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情況下,擅自占用慈溪市附海鎮(zhèn)76.31畝土地(永久基本農田68畝)傾倒堆放渣土。經寧波市耕地鑒定委員會鑒定,68畝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條件達到重度損毀。2022年2月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立案調查,4月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慈溪市公安機關,5月恢復耕地種植條件,慈溪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慈溪市農業(yè)農村局聯(lián)合驗收通過。2023年2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判決楊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岑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五、江西省樂安縣曾某某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2021年10月,曾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情況下,擅自占用樂安縣湖坪鄉(xiāng)8.84畝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yǎng)魚。2022年4月樂安縣自然資源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5月樂安縣自然資源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樂安縣公安局。經江西鷹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8.84畝永久基本農田受到重度損毀。6月樂安縣公安局立案,10月樂安縣人民法院判決曾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目前,地塊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2022年11月樂安縣自然資源局組織撫州市水電勘測設計院、撫州市農業(yè)農村局、撫州市土地開發(fā)整理中心聯(lián)合驗收通過。
六、山東省萊州市毛某某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2020年12月起,毛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情況下,擅自挖損萊州市某村17.79畝永久基本農田進行養(yǎng)殖。同月,萊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巡查發(fā)現(xiàn)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2021年1月,萊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立案調查。6月,經煙臺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鑒定,造成17.79畝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7月,萊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萊州市公安局。2021年12月,毛某某將涉案非法占用的永久基本農田整理恢復并種植小麥。2022年4月,萊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毛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七、河南省內黃縣劉某某等人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內黃縣二安鎮(zhèn)某村原村民委員會主任劉某某、原村黨支部書記邵某某等人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情況下,非法占用該村20.60畝永久基本農田取土。2021年12月,內黃縣自然資源局巡查發(fā)現(xiàn),與二安鎮(zhèn)政府共同開展現(xiàn)場調查,并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內黃縣公安局。經鑒定,案涉地塊全部為永久基本農田,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2022年2月、4月,縣公安局分別刑事拘留當事人劉某某、邵某某。2022年8月,內黃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均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當年內黃縣自然資源局和二安鎮(zhèn)政府組織被破壞永久基本農田復耕,目前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并耕種兩年,農作物生長及產量正常。
八、湖北省羅田縣朱某某破壞耕地案
2020年5月,羅田縣長湖白鶴源田園休閑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情況下,擅自將以租賃方式占用的羅田縣河鋪鎮(zhèn)某村34.6畝耕地挖塘,并在塘中建造一座小型人工島。同月,羅田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11月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羅田縣公安局。經黃岡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組織土壤和土肥方面專家鑒定,34.6畝水田的耕作層遭到嚴重破壞,耕地破壞程度認定為“三級破壞”。羅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12月,羅田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時責令修復土地。朱某某提起上訴,2022年3月,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九、湖南省寧鄉(xiāng)市周某某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2021年10月底起,長沙尚水銀圓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情況下,擅自在租賃的寧鄉(xiāng)市歷經鋪街道某村53.45畝農用地(永久基本農田29.29畝)上挖掘魚塘、拓寬道路、平整林地,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2021年12月,寧鄉(xiāng)市自然資源局巡查發(fā)現(xiàn)后,現(xiàn)場制止,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立案調查。經寧鄉(xiāng)市自然資源局測繪院測量,破壞農用地53.45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29.29畝。經寧鄉(xiāng)市農業(yè)農村局鑒定,永久基本農田耕地質量毀損特別嚴重。同月,寧鄉(xiāng)市自然資源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寧鄉(xiāng)市森林公安局。2022年3月,寧鄉(xiāng)市森林公安局移交至寧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5月寧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向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發(fā)后,周某某對被毀壞耕地、林地進行恢復。2022年6月,寧鄉(xiāng)市農業(yè)農村局組織專家組現(xiàn)場勘察耕地生態(tài)修復情況,經取樣檢測并經充分討論一致認為,該片耕地基本達成水稻生產要求。2022年7月,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決周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十、海南省儋州市某村集體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2019年7月,儋州市峨蔓鎮(zhèn)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與儋州市某公司簽訂荒溝、荒灘改造項目施工合同,占用峨蔓鎮(zhèn)61.61畝耕地(永久基本農田61.51畝)修建魚塘。2020年7月,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立案調查,經海南省資源環(huán)境調查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耕地損害程度為重度。9月,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儋州市公安局,同月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21年5月市公安局將該刑事案件移交市檢察院。2022年4月,儋州市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兩千元。2023年4月,魚塘已進行回填,耕地恢復原狀,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農業(yè)農村局和峨蔓鎮(zhèn)政府聯(lián)合驗收通過。
十一、四川省西昌市吳某破壞耕地案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吳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情況下,以改田換土為由,在西昌市月華鄉(xiāng)某村43.39畝永久基本農田上利用機械取土后,以每立方米3元的價格出售。2020年3月,西昌市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同月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西昌市公安局。經四川省川核鑫達地質工程公司鑒定,43.39畝永久基本農田耕作層受到重度破壞。10月,吳某使用優(yōu)質土開展恢復治理。12月西昌市農業(yè)農村局勘察證明,43.39畝永久基本農田的土壤層已全部恢復。2021年3月,經二審審理,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責令吳某對毀壞的農用地恢復原狀,吳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十二、云南省魯?shù)榭h某公司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案
2019年5月,魯?shù)榭h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情況下,擅自占用魯?shù)榭h桃源鄉(xiāng)6.03畝永久基本農田修建停車場。12月,魯?shù)榭h自然資源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恢復土地原狀。2020年7月,魯?shù)榭h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并處罰款8.04萬元。經昭通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出具鑒定意見,6.03畝耕地種植功能被破壞。2021年3月,魯?shù)榭h自然資源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縣公安局。5月魯?shù)榭h公安局立案調查,10月移送縣檢察院??h檢察院督促該公司繳納罰款和拆除違法建(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縣檢察院組織現(xiàn)場查驗后,決定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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