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7月24日電 (記者張璁)記者24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近日印發(fā)《關于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并同步印發(fā)實施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條例》印發(fā)實施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嚴肅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有力促進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
《若干意見》對今后一個時期檢察機關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作出系統(tǒng)部署,堅持“放權”與“控權”并重,專章規(guī)定了“完善檢察權內部制約監(jiān)督機制”,對于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業(yè)務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怠于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監(jiān)督管理權,對檢察人員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失職失察、隱瞞不報、措施不當?shù)?,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承擔監(jiān)督管理責任。此外,《若干意見》持續(xù)深化鞏固“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檢察官年度考核不稱職,應當降低檢察官等級,經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認定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應當按照程序退出檢察官員額”的規(guī)定。
《條例》修訂的著力點在于推動司法責任追究及時常態(tài)、嚴格規(guī)范、精準到位,確保檢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職權?!稐l例》增加了關于司法責任追究范圍的規(guī)定,明確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違反檢察職責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依紀依法追究其相應的紀律責任、法律責任;規(guī)定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誤后果發(fā)生,但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對錯誤后果發(fā)生僅有一般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4年07月25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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